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緻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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