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輕傷标準上沒有規定深度,隻有長度。
《人體輕傷鑒定标準 》規定:
第六條:
1、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
2、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二十一條:
1、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
2、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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