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調整的對象和範圍應該是大建築業,即國際公認的建築業概念,而不應局限于各類房屋建築的建造和安裝。按照我國國家标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的表述,建築業是從事工程建設的總稱,包括土木建築業,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業,以及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相應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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