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并未直接規定起訴後必須多長時間内進行庭前調解,但是對于案件整體審理時間有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調解程序一般是立案前1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司法調解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有效地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民商事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往往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系,解決糾紛後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針對的僅僅是個案而言,解決的是分清是非,劃分責任,結果易導緻矛盾激化,不能根除矛盾,化解糾紛。而司法調解是通過做深、做透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徹底消除矛盾,解除心結,理順社會關系,可以有效地減少“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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