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具備的條件有:
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緻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的法定要件。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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