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證就是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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