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以加名,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委會向國土資源所申請國土資源所地籍調查,或國土局地籍調查,公示十五日。國土資源所調查後上報國土資源局備案。加名需要院基地使用者同意,經國土資源局同意公正後才可。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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