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保候審金的繳納:
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和涉嫌犯罪的數額,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1000元以上的保證金。(2)公安機關的規定: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确定。保證金統一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收取和保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确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将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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