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為取得的财産應當返還受損失人。發生不當得利之債後,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有返還基于不當得利獲取的利益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22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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