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合同主要指兩類,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是指無因管理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
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沒有法律根據的前提下取得的不當利益。對于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獲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适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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