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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