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通常送達文書要以直接送達為主,但在有些情況下,很難直接送達當事人(如當事人在國外,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等),這時就要采取諸如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以保證當事人能及時的收到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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