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問題》的規定,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産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認的違章建築外,應以實際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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