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序是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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