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按照租賃期和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則确認攤銷期限,公司按一年攤銷。依據企業财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業的自有固定資産發生的裝璜、裝修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租賃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則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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