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說法院強制執行二年後過期。進入執行程序後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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