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可以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需提供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總體要求中第一條規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随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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