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除提供申請報告外,還需附報以下證件、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二、與納稅人的成立及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章程、協議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納稅人銀行帳号證明。
四、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五、法定機關授予納稅人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資産評估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七、企業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八、納稅人的經營場地證明(如房屋産權證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九、企業财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凡要求提供原件和複印件的,經審核相符後,在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作為審核依據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等資料一并存檔,原件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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