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黃金鉑金飾品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可以和櫃台協商換貨,補差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在保修期内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産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标準的;
3、不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于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産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産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産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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