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占道經營,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範圍内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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