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它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關于通事故營養費的标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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