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财産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内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有效的離婚協議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證号碼、住址信息等。
第二、登記離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三、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
第四、共同财産如何分割。
第五、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第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和期限。
第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的行使,以及另外一方協助的義務。
第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确的事項。
第九、離婚協議書的簽署時間,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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