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特殊性質的房屋;
2、所有權有糾紛的;
3、限制權利的房子;
4、土地使用性質為劃撥;
5、房屋還在租賃期;
6、小産權房。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号規定,以下房産無法出售: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産,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争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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