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于輕傷二級法院沒有明确規定調解幾次,隻規定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不論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緻使别人成為了輕傷二級,如果當事人本身沒有調解的意願,那在法庭上,輕傷二級根本就不屬于能夠調節的範圍。
如果調解對方不願和解,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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