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述也是證據,但不能認為是證人證言。法律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原告所作的陳述本身就是證據的一種,而不屬于“證人證言”類别的證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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