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收罰款和罰金的行為是違法的,屬于濫用職權的範疇:
1、從法律上講,學校是事業單位不是執法機關,國家沒有賦予學校可以罰款的權利;
2、罰金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者的經濟處罰,隻有法院才有資格行使這一司法處罰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無權行使,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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