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為他人謀取利益如下: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隻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财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财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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