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除牌是香港交易所對股票退市的一種說法,也稱為撤回上市、摘牌。
香港交易所在認為适當的情況及條件下可能會把公司停牌或除牌。另外,交易所亦可能在以下情況把公司停牌或除牌: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發行人證券的公衆持股量不足;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産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業務不再适宜上市。
港交所會根據主闆《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上述情況,如果上市公司的證券已停牌6個月或以上而又不能符合有關的主闆《上市規則》的規定,港交所會決定該公司是否需要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進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的上市公司将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複牌建議。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可行的複牌建議,将會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後,上市公司将有最後6個月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複牌建議。若發行人在第三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可行的複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将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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