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吸毒行為并不違反刑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予以強制戒毒,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因此我國對于吸毒行為隻處治安行政處罰或者相應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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