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的原告的确定:
1、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訴訟方式行使。
2、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
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隻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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