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有債務的,首先要确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時雙方應當共同償還,屬于個人債務的,由債務人償還,其配偶無償還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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