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假釋的條件包括:
第一是适用假釋的對象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或者沒有關押,不适用假釋;
第二是适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
第三是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認識,并以實際行動來證實自己确實痛改前非,改惡從善,釋放出獄後不會重操舊業或者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也就是說确有悔改表現,不緻危害社會。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種條件,都不能适用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内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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