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幾方面:
1經營範圍的限制: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内從事經營活動。
2、轉投資的限制,轉投資是指公司以出資或認股的方式對其他公司進行投資,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我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對此的限制為:一必須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二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産的百分之五十。
3、發行債券的限制,按我國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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