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法律責任:
(一)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清算義務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承諾第三人的補充連帶責任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财産。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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