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同時交社保,無法合并,隻能保留其中一個社保關系,另外一個社保賬戶中個人餘額會退還給本人。
根據《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87号)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确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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