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确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标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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