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将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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