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如果行為人确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
非法持有毒品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内容不限。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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