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内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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