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追訴一般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确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39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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