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
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在48小時内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确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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