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後,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組。公司的清算組是指公司出現清算的原因以後依法成立的處理公司債權、債務的組織,公司的清算組是公司清算期間的代表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章的相關規定,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财産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财産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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