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指沒有上訴權的人向檢察院反映,要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或提起再審。比如在刑事審判中的受害人,如果對法院對被告人的判決不服,就沒有直接上訴的權利,隻能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抗訴。當然申訴的概念比較廣,也可以用在行政或民事訴訟中。
而上訴,隻能是在上訴權的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權對不服的判決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理的權利。上訴的主體是特定的。如民事訴訟的原告與被告,刑事訴訟的被告。
申訴與上訴沒有關系,沒有先後關系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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