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隐匿罪證的行為。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隻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證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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