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适應的原則,區别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2、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3、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4、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5、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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