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依法登記為夫妻的,受婚姻法的保護。而實務過程中,随着婚姻觀的轉變,先同居,後結婚,成為不少年輕人的選擇,而交往分手後,引發了很多的紛争,此種情況下,受法律保護嗎?
一、 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财産。
符合2個條件,即同居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照一般共有财産處理。而《物權法》實施以來,對共有财産的規定為,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實務過程中,法院會充分考慮同居期間的财産取得、共同經營投入、貢獻情況、經濟能力等予以分割。
二、同居期間共同生産、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
按照取得收入和購置财産的規定,同居期間共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三、同居期間的非婚生子。
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權利,無論男女雙方有無登記結婚,孩子的撫養權,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
四、嚴重疾病的,可要求經濟幫扶。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産時,應予适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五、彩禮的返還。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律師提示:以上的法律分析,均在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有約定時,隻要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有效,按照約定處理。
婚姻不易,望戀愛的朋友們謹慎處理雙方關系,避免日後紛争。
文丨向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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