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申請,應當向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執行回轉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确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财産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在發生執行回轉情況下,凡是在原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以前,取得該裁決所涉及的财産的人,不論是案件當事人,還是案件以外的人,都有返還該财産的義務;如拒不返還,将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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