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明确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明确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範圍及其具體的反洗錢義務;規定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規定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明确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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