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廷入關後,宣布以明代的一條鞭法征派賦役,并免除一切雜派和“三饷”。
2、康熙時,人民的丁銀負擔極為繁重,額外添丁,不再多征。
3、雍正時,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征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随糧起攤丁入畝的做法。
4、清代鹹豐為以前的稅法,大抵因襲明代;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稅、當稅和牙稅等項。
5、順治四年規定:民間賣買土地房屋者,由賣主依賣價每一兩納稅銀三分,官于其契尾钤蓋官印以為證。
6、雍正七年,将契稅每兩加征一分,以充科場費用。
7、順治九年制定典鋪稅例,規定各當鋪每年納稅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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