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标準是: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質量管理監督制度》第二十九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有關領導、工程部門、技術部門、質量部門及有關部門都要親自參加調查研究和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後,影響結構安全、改變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其處理方案及措施需經設計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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